退赃退赔是《刑法》第64条规定的法定义务,同时也是重要的从宽量刑情节;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则受《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约束。对公司犯罪而言,退赃退赔与涉案财物的处理,直接关系到责任在单位与个人之间如何分配、合法财产能否保住、以及能否争取不起诉或从宽处罚。
退赃退赔与涉案财物处置,是公司犯罪刑事辩护中最容易被忽视、却影响最直接的问题。很多企业在案发后才意识到:钱退给谁、什么时候退、退多少、用什么账户退,都会实质影响案件走向。本文围绕常见问题与风险防范,梳理实务要点。
一、先分清三个概念:追缴、退赃、退赔
《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由此形成三种处理方式:
- 追缴:由司法机关强制追回违法所得,不以当事人意愿为转移;
- 退赃:退还违法所得的原物,如退回挪用的资金、收受的财物本身;
- 退赔:原物已不存在或已被处分时,以等值财产赔偿。
需要强调的是,退赔是法定义务,并非"额外做好事";而能否因此获得从宽处理,才是"可以"争取的空间。《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弥补损害程度、退赔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二、涉案财物范围:不止"赃款"本身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自行处理;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实务中,被采取措施的财产往往包括:违法所得的原物及其孳息和投资收益;违法所得转变形态后的财产(如用赃款购置的房产、股权);以及因与合法财产混同而被一并冻结的公司账户、关联企业资产。举例说明(以下为假设情形,非真实案件):某公司负责人将涉案资金打入公司对公账户后又用于支付货款、发放工资,账户被整体冻结,导致正常经营中断。此时辩护重点不在"退不退",而在于证明哪些资金属于合法经营所得,从而申请解除对相应部分的冻结。
三、公司犯罪中退赃退赔的四个高风险误区
误区一:公司出钱退赔,就等于个人无责
单位犯罪中,退赔主体是单位还是直接责任人员,会影响责任认定与量刑。由公司账户统一退赔,可能被视为单位行为,但也可能被解读为个人借单位名义退赔。建议在退赔前明确退赔主体、资金来源和用途,并保留内部决议、财务凭证。
误区二:超额退赔能"一退了之"
部分当事人为求从轻,主动承诺退赔明显超出指控数额的款项。风险在于:超额部分可能被视为对更大犯罪数额的默认,或在多个罪名并存时被交叉认定。退赔数额应与证据反映的违法所得范围相匹配,确有争议的,宜通过辩护意见而非单方承诺解决。
误区三:私下向报案人转账
私下退赔且无第三方见证的,可能被认定为串供、影响证人证言,甚至涉嫌妨害作证。稳妥做法是通过办案机关办理退赔手续并索取正式凭证,或经办案机关同意后在笔录中载明。
误区四:把钱退了就签字确认全部指控
退赔与认罪认罚是两个独立环节。签署退赔协议、承诺书时,应逐条核对数额、款项性质与用途,避免在文书中出现"确认全部损失由其造成"等超出事实的表述。认罪认罚从宽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需以自愿如实供述为前提,二者不宜混为一谈。
四、股东、员工和交易相对方的财产如何保护
公司涉案时,最常受损的是案外人:被冻结账户的供应商、已支付对价的购房人、有抵押权的银行、被认定为涉案财物而查封的股东个人房产。对此应注意:
- 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有权属异议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或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此有相应规定,法院应当审查并依法处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明确,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因此,交易时不知情、支付合理对价、已办理相应手续的受让人,应重点举证自身属于善意取得;
- 权属异议应尽早提出,并附合同、付款凭证、登记资料、发票等完整证据链,而非仅作口头说明。
五、常见问题解答
问1:退赃退赔后,是不是就一定会从轻、甚至不起诉?
不一定。退赔是法定义务和酌定从宽情节,是否从轻、从轻多少,取决于罪名、数额、主观恶性、是否自首立功、有无前科等综合因素。在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案件中,主动退赔并取得谅解,可能影响相对不起诉的决定;在重大案件中,退赔主要是量刑阶段的考量因素。
问2:钱退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