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结论:在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案件中,当事人和家属口中所说的"和解",多数并不是《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刑事和解,而是退赔挽损、取得谅解,从而争取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理;而"执行"指的是罚金、没收财产、追缴违法所得等财产刑及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公司犯罪刑事辩护的重心,不在于"能不能和解",而在于退赔凭证、资金流向、审计意见与电子数据能否形成完整、可核验的证据链条。
法条原文:和解与执行牵涉的四组核心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需要同时关注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划定了严格范围,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对追缴、退赔与执行衔接的安排。条文是否适用于个案,需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建议核对最新版本。
立法背景:为什么"和解与执行"成了本周高频疑问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整体上带有"经济性"特征,立法者在设置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时,除了惩罚行为人,还希望尽可能修复被破坏的公司治理秩序和债权人、投资人的损失。正因如此,退赔、补缴、恢复财务真实状态,在量刑中的权重明显高于一般财产犯罪。
另一方面,2020年以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逐步推开,检察机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提出从宽量刑建议,但前提是合规整改真实有效、损失填补到位。这就把"和解与执行"从单纯的量刑问题,变成了贯穿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乃至执行全流程的证据问题。深圳作为民营经济活跃、上市公司和供应链企业密集的城市,深圳的司法机关在审查退赔真实性、资金流向可核验性方面通常较为细致,企业在准备材料时更需要提前规划。
条文释义:从证据准备切入,拆解"退赔—谅解—执行"链条
"退赔"要解决的是三件事
第一,钱从哪来——是公司自有资金、股东借款还是变卖资产,来源不同,可能影响是否构成新的抽逃出资或虚假破产风险;第二,钱到哪去——必须有银行流水、收款凭证与被害单位确认形成闭环;第三,损失是多少——需要审计报告或司法会计鉴定支撑,不能仅凭一方主张。
"谅解"是情节,不是免罪符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多数不属于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罪名范围,因此谅解书通常作为酌定从宽情节使用。当事人切勿误以为"签了谅解书案子就结束",更不要在谅解协议中作出超越事实的陈述,否则可能反被用作不利证据。
"执行"阶段仍有辩护空间
判后涉及罚金缴纳、违法所得追缴、财产处置时,应重点审查执行标的是否属于案外人合法财产、是否已就同一笔款项重复追缴。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是法定救济途径。
适用场景:三类常见情形的举证重点
- 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类:重点在验资报告、股东会决议、资金回流路径、公司后续实际经营需求,用以区分"抽逃"与"正常关联往来"。
-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类:重点在信息披露文件、内部审批记录、董事会决议与电子往来,需厘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层级。
- 妨害清算、虚假破产类:重点在清算方案、债权人会议材料、资产处置价格依据,用于说明处置行为是否具有合理商业判断基础。
注意事项:举证风险与四个常见误区
- 只看总额不看流向,导致退赔金额与涉案金额无法对应,反而被认定"避重就轻"。
- 以公司账户代个人退赔,未作书面说明,可能引发新的资金合规质疑。
- 电子数据未及时固定,聊天记录、审批邮件被覆盖后难以还原。
- 忽视单位与个人的责任切割,主管人员与他人责任混同,丧失从宽空间。
以上为一般司法观点的概括,具体案件的举证方向须结合卷宗与自身角色判断。
常见问题
问:退了赃、拿到谅解书,是不是就一定不起诉或者判缓刑?
答:不是。退赔和谅解是从宽情节,不等于免责。是否不起诉,还要看行为性质、涉案数额、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认罪认罚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的适用条件。
问:公司已经注销,罚金还能不能执行?
答:对单位判处的罚金,因执行对象消灭会面临实际困难,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罚不受影响。若注销过程中存在隐匿财产、虚假清算等情形,还可能另行涉嫌妨害清算罪等罪名。
公司犯罪辩护往往在"退赔多少、证据怎么摆、执行怎么办"这几步上分出高下。建议结合自身在案件中的具体角色、涉案金额与现有材料,尽早寻求专业法律意见,由吴勇律师等专业人士协助梳理证据链条与应对方案,再决定和解与退赔的节奏。